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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各建築物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但有設置擋牆者,得減半計算:
一、作業區及半成品倉庫:如附表三。
二、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四。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五。
四、原料倉庫:
(一)與第一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二)與第二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三)與第三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第四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圖表附件:
附表三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作業區及半成品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PDF
附表三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作業區及半成品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DOC
附表四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PDF
附表四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DOC
附表五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PDF
附表五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