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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5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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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
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
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順序,二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
之順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經唱名三次,而不參加抽籤時,其順序由主持人代為抽定,候選人
不得異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