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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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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訓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訓儲人員由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以集中或分區方式辦理講習,講
授方式以講解、討論、測驗及實務演習等方式為之,並得視需要酌配電化
教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