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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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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蒙藏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
一、蒙藏族與非蒙藏族結婚。
二、蒙藏族為非蒙藏族收養。
三、成年後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
依前項規定喪失蒙藏族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蒙藏族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蒙藏族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蒙藏族身分,不隨同喪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