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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各科、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海岸巡防總局授權事項,應
依據本局職權處理。
二、各單位有互相聯繫之事務,應由主辦單位會商有關單位辦理,如意見
不同時,應陳請副局長以上長官裁奪。
三、各單位訂定及修正法規時,應會商各有關單位擬訂,並送秘書室審查
,但情況特殊經簽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者,得免送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