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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強制或制止之:
一、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