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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航班及乘員資料通報管理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輸業者應於下列時間,向移民署航前旅客資訊系統通報航班資料及乘員資料。無運輸業者進行通報者,應由機長或船長為之:
一、預定入境之航空器自啟程地起飛後三十分鐘內。
二、預定出境之航空器自我國機場起飛前三十分鐘內。
三、預定入境之船舶抵達我國港口十五分鐘前。
四、預定出境之船舶自我國港口啟航十五分鐘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