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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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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受理前二條申請之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及相關應備資料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准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為准駁者,應副知警政署。
申請案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受理申請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准駁期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