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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槍砲彈藥刀械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槍砲彈藥刀械業應於完成營業項目登記後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槍砲彈藥刀械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完成營業項目登記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