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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無戶籍國民出國,應備有效護照及入國許可證件,經移民署查驗相符,且無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禁止出國情形者,於其證件內加蓋出國查驗章戳後出國。但入國時免申請入國許可者,出國免備入國許可證件。
無戶籍國民兼具外國國籍,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應持外國護照出國;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件入國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國。
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定居者,首次出國應持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護照。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首次出國應持中華民國護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