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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器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經核准過夜住宿之乘客,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預定時限全數載離。
但有正當理由,經向查驗單位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民用航空運輸業違反前項規定,依民用航空法之相關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