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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支援規定如左:
一、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及各縣 (市) 警察局依據所屬災害情況之報告經研
判後,認為本屬各種任務隊團力量,不足以應付災害情況之需要時,
則可依照規定向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得直接向鄰近協定或有關單位
申請支援。但事後應向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報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