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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人員功標年資標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察人員服務十年以上者,得頒給年資標,其等級規定如左:
一、特等:服務滿四十年者。
二、一等一級:服務滿三十五年者。
三、一等二級:服務滿三十年者。
四、二等一級:服務滿二十五年者。
五、二等二級:服務滿二十年者。
六、三等一級:服務滿十五年者。
七、三等二級:服務滿十年者。
年資之計算,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一年。
年資標之式樣、規格如附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