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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警察人員之工作性質,如有地區責任範圍,應注意人地是否適宜。避免因
地緣關係衍生人情壓力,影響警政工作之推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