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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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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賠償教育費用項目內容規定如下:
一、生活津貼:以在學期間實際所領數額計算。
二、主副食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以月份計算實際領受數額計算。
三、服裝費:自入學起至畢業之日止,依實際領用種類及數量之價格計算。
四、書籍費:以在學期間實際領用數額計算。
五、見學費及實習費:按實際使用數額計算。
賠償教育費用計算標準,依畢業學生在學期間實際領用前項金額,並按其尚未服務期滿年限之比例計算,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由各校分別核算及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