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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個人訓練內容包括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其範圍如下:
一、學科訓練:以陶冶品德修養、專業知識、法令規章及執勤要領為主。
二、術科訓練:以鍛鍊體魄、執勤技能及各種武器射擊技術為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