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7: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各級警察機關刑案紀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警察機關於發現自殺、意外災害、無名屍體案件時,應自受理人民報
案或勤務發現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依照附件 (一) (十二) (十九) (二
十) 之規定,填報「自殺、意外災害、無名屍體案件紀錄表」複寫四份 (
專業警察機關複寫六份) 分別存送有關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