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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接受金門馬祖地區保送新生甄選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送學生由金門、連江縣政府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組成甄選委員會甄選。
保送名冊及證件,專科警員班於每年五月底前由福建省政府層轉內政部轉
請教育部核辦;警員班於開學前一個月彙送內政部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