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