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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初級警察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初級警察教育由警察學校辦理之,但常教育得分別由各級警察機關或警察
教育機關分區或集中辦理,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規劃督導,其年度工作計畫
及執行成果,並應層報內政部核備。
警察學校得視實際需要,層報內政部核准,設置分校或分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