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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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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