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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共場所獨立式親子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男女廁所外單獨設置。
二、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兒童馬桶、兒童洗面盆及照顧者使用之馬桶、洗面盆。
三、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但該無障礙廁所非依法令規定應設置者,不在此限。
四、具獨立之出入口,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