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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三項申請人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由主辦機關視個案性質就下列事項擇定後,併於政策公告載明: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民間參與效益。
三、市場。
四、技術。
五、財務。
六、法律。
七、土地及設施取得。
八、環境影響。
九、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十、其他。
前項第一款興辦項目包含附屬事業者,應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項目及內容。
第一項第七款應載明土地、設施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時程、方式及其存續期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