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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加速辦理災害後緊急評估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必要時應請村(里)長、村(里)幹事預先填具緊急通報表。
評估人員辦理緊急評估時,得參考前項緊急通報表,逐項調查填寫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期間內繳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二項緊急通報表、緊急評估明細表及緊急評估表作成緊急評估結果,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