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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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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
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
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
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
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