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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築師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建築師聘僱外國技術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三、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調查表四份。
四、聘僱合約書二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 建築師之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 受聘僱外國技術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及國外
住所。
(三) 受聘僱外國技術人員於我國擔任之職位及工作。
(四) 每月或每日薪資所得。
(五) 聘僱期限之起迄日期。
五、受聘僱外國技術人員之學、經歷證件、身分證件或護照影本各一份。
六、受委託設計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其屬公共工程者,以直接承攬為限;
其屬民間工程者,並應加附建造執照。
前項第五款之文件,國內經歷須附歷年核准在我國工作證明文件及納稅證
明影本,國外學、經歷除東南亞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地區及國家
外,得免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之機構驗證
。
主管機關於許可聘僱後,應即轉請外交部核發簽證,並副知申請之建築師
及有關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