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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助人民自購國民住宅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一項特定對象除應符合第三條規定外,並應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審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公共工程拆遷戶、低收入戶、榮民、三代同
堂家庭、單親家庭或參加購屋儲蓄存款滿二年,儲存金額達參加存款當年
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之百分之三十者。
前項單親家庭,係指申請輔助貸款時離婚滿一年、喪偶或未曾結婚,且育
有子女為未成年或年滿二十歲仍在學、無謀生能力而需照顧者。
第一項所稱三代同堂家庭,係指申請輔助貸款時與直系親屬三代,設籍在
同一戶滿一年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