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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震損公寓大廈原地重建融資額度及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部受理實施者申請,應於申請案送達之日起十天內審查完竣,符合條件
者核發融資獎勵證明。不符條件者,應限期令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重建案名稱、基地位置及實施者。
二、建築融資獎勵原因。
三、融資獎勵金額及利率。
四、其他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