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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開發新社區安置受災戶土地範圍之劃設,應考慮受災戶意願、鄰近擬安置
受災戶現有聚落、開發成本可行性等因素,並以集中劃設為原則。
前項安置受災戶土地之範圍,應於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開發計畫,以及
土地重劃計畫或區段徵收計畫中表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