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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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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投資建設計畫內容有變更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計畫預定完成日期前向原核定之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主管機關並應將核定結果副知管轄稽徵機關。但投資建設計畫之機器及設備之規格、數量或金額為變更者,得免申請,惟應於申請核發前條之證明時提出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