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7:4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區域計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一、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縣)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三、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