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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宗教團體得就前條第一項不動產,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逾期不予受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