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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清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十二款土地之地籍清查,應於本條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