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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符合前條資格之測繪業,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政機關申請評選。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由該管地政機關依儀器設備、技術能力、品質、價格或其他應要求之事項評選決定受託測繪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