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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測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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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其轄區內之下列事項: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將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