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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荒地開墾費或耕作權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承墾人已依限實施開墾,而尚未取得耕作權者,按申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十分之一補償其開墾費。
承墾人已取得耕作權者,按其取得耕作權之年限除以十,再乘以申請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後補償之。
前項耕作權取得之年限,以自依法為耕作權登記之日起至軍事原因致未能繼續耕作之日計算耕作權取得期間。其取得耕作權尚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