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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土地複丈應填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土地複丈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其經申請
人於實地埋設界標,並於土地複丈地籍調查表及複丈圖上認定並簽名或蓋
章者,複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前項土地複丈因共有物分割者,應另具土地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
權利證明文件,於複丈完竣後,並同時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