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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設施規劃設計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給水路長度應配合重劃土地坵形設計。主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公尺;小給水路長度不得超過六百公尺。但地形特殊經規劃單位水理分析認其流量能達尖峰用水量者,不在此限。
給水路之計畫水位應高出灌溉土地田面十公分以上。但地形特殊之個別坵塊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