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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界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界標埋設原則如左:
一、於平坦地者,應沒入與地面平。
二、於山坡地者,得露出地面十公分。
三、於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者,應沒入建築物或固定工作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