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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委託法人或學術團體辦理市地重劃部分業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法人或學術團體受託辦理市地重劃業務時,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
審核:
一、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執照或學術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負責人資格證明及專業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四、專業人員學資歷證明文件影本。
主管機關審核前項文件時,得要求法人或學術團體提出相關文件正本或其
他有關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