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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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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構人員經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查詢,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情事者,不得擔任機構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之情事者,機構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酌案件情節,認定其不適任之期間;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機構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得知機構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情事者,機構主管機關應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兒童少年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酌案件是否有客觀事實,足認有傷害兒童少年之虞,並認定其不適任之期間。
前二項不適任期間,經機構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重複調查及認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