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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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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辦法服務提供單位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秉持協助家庭照顧者減輕照顧壓力之精神,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二、尊重家庭照顧者之自主性及權利。
三、提供服務過程注意安全及健康。
四、服務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相關法令,並遵守專業倫理及守則。
五、訂定個別化服務計畫、工作及督導流程,確保服務品質。
六、與其他服務提供單位保持良好互動。
七、提供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八、遵循個人資料保密原則。
九、提供實際服務人員在職訓練或適當訓練管道。
十、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服務紀錄應保存七年。
十一、於提供服務前,應將收費基準、服務規定等書面資料報經服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收費基準並應載明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服務規定應提供申訴管道。
十二、於提供服務後,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並不得違反收費基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十三、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監督及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