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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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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二條申請,應填具審議申請書,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文件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為之;委任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委任書;證據為文書者,應檢附繕本或影本。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者,亦同。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保險人原核定文件文號、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之年月日。
四、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
五、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六、證據。
七、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