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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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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本津貼時,除應依規定審核相關文件外,應派評估人員實地評估受照顧者生活自理能力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本津貼新臺幣五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