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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