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01: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換照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申請換發開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附具下列文件及費
用: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影本。
二、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人員名冊。
三、社會工作紀錄清冊。
四、會計報告。
五、執照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人員其具社會工作師資格者,並應檢附社會工作師證書、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及社會工作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社會工作紀錄、會計簿籍及會計憑證,應留存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內備供查
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