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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
五、年終決算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
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