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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
一、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
二、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
工商團體設有辦事處者,得置主任。
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由各該團體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