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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全國性商業團體理事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全國性商業團體置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其名額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前項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除本法公布施行前原選出者應繼續行使職權外
,其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之缺額,由理事、監事分別互選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