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生活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具教保員、訓練員或照顧服務員資格。
三、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保母人員職類技術士證。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